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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抵押物中,天津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?

  法律上适于作抵押物的财产应当是法律准予流转的物和经使用、收益而不改变其形状、毁损其价值的物,凡是具备这一特点的物,都可以作为抵押物,包括动产和不动产。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,物权法扩大了这一范围的规定。物权法第180条规定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  (1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  (2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  (3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
  (4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  (5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  (6)交通运输工具;

  (7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 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中的一项单独抵押,也可以将其中的数项财产一并抵押。

  较之担保法,物权法体现了“法不禁止即为允许”的法治理念,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,规定只要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,就可以进行抵押,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,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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